第六十六条

已修改

本市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优化破产案件立案审查机制、执行与破产衔接机制、简化破产案件审理流程和文书,加强破产审判专业化、智能化建设,推进破产事务集中办理,及时、准确向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归集市场主体破产程序、破产管理人联系方式等信息。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与人民法院建立市场主体破产协调联动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工作协同,完善庭外重组、预重整与破产重整衔接以及重整价值协同识别等机制,协调解决市场主体破产面临的税务办理、财产处置、登记变更注销、职工安置、融资支持、信用惩戒和修复、风险监测预警等问题。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金融机构应当支持破产管理人、清算组依法履职,为其查询市场主体信息以及接管处置财产、办理登记变更注销等事项提供便利。

本市与德阳市、眉山市、资阳市协同推进破产案例、裁判规则、审判信息共研共享,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关联案件审理联动,以及完善破产管理人履职协作保障。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