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已修改

本市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标准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制定机关以及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涉及公平竞争审查反映、举报的处理反馈机制。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