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合法、必要、精简的原则,定期组织编制并公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清单之外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不得作为办理行政审批的条件。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应当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得转为中介服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网上交易平台,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中介服务机构监管。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办理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等,并向社会公开。

市场主体有权自主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行政机关不得为其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