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章 市场环境第十四条已修改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市场主体迁移综合服务协调机制。市和区(市)县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和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优化市场主体跨区(市)县迁移服务措施,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限制市场主体自由迁移。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市场主体迁移后其持有的有效许可证件不再重复办理。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