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不得制定和实施歧视性政策。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市场主体依法自主决策,不得干扰其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严禁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要求市场主体提供财力、物力或者人力的摊派行为。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