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已修改

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高质量建设践行新发展理念的公园城市示范区,服务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四川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