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本条例所称的中医药保护是指在中医药事业、产业、文化发展过程中,针对中医药传统知识、诊疗理论及技能方法、药用动植物资源等实施保护,通过传承创新促进中医药高质量发展。中医药保护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涉及中医药的古籍、文献;
(二)整理出版的名老中医药专家的学术思想、诊疗技能、验方、单方、秘方、专有技术、中药炮制技术等;
(三)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地理标志产品;
(四)中医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野生变家种养繁育技术;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护对象。
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