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由有权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地方法规 · 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