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承办第二十八条有效承办单位应当自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将办理结果答复代表并办结。对于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经交办、分办统筹协调机构(部门)同意,至迟不超过六个月将办理结果答复代表并办结。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过程中,代表可以通过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或者直接向承办单位了解有关办理情况。承办单位正式答复前,应当主动就答复内容与代表进行充分沟通。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2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