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盐业管理条例第九条有效食盐的贮存、运输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相关场所、贮存和运输的容器、工具应当清洁、干燥,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或者可能导致食盐污染的货物一同贮存、运输。加碘食盐和未加碘食盐在储存场地应当分开存放,做到防晒、防潮、安全、卫生。同时贮存、运输食盐和工业用盐等非食用盐的企业应当建立分类管理的制度。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