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七条

有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法定权限、程序,擅自批准或者修改国土空间规划的;

(二)违反法定权限、程序或者不按照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批准土地使用的;

(三)违反规定占用耕地开展绿化造林、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挖田造湖造景等活动的;

(四)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土地征收的;

(五)违法减免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土地出让价款、土地租金和税费等土地费用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