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在户有所居的前提下,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退出的宅基地优先用于保障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宅基地需求。
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村村民进城落户的条件,严禁违背农村村民意愿强制拆迁、腾退、流转村民宅基地。
农村闲置的宅基地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和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前提下,经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可以用于发展休闲农业、乡村旅游、餐饮民宿、文化体验、创意办公、电子商务等新产业、新业态,以及农产品冷链、初加工、仓储等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