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集体建房、鼓励符合宅基地取得条件的农村村民合建住房等方式,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宅基地面积具体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