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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四章 土地转用与征收

第四十二条

有效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拟定,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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