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三章 耕地保护第二十五条有效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承担复垦义务;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代为组织复垦。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土地复垦费应当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并足额预存。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