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土地的保护、开发、利用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实施办法。

涉及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权属及其登记、土壤污染防治、林业、草原管理等内容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