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省、市(州)、县(市、区)、乡镇制定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省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按照法定程序报批。

市(州)、县(市、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需报国务院批准的城市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市(州)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由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按照法定程序报批。

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可以单独编制,也可以纳入市(州)、县(市、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合并编制,或者以多个乡镇为单位统一编制。城市开发边界内所涉及乡镇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应当纳入市(州)、县(市、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合并编制。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