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实施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绩效结果应用等预算绩效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各部门是指与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各单位是指各部门所属单位。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