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实验区应当建立事权划分科学、结构扁平优化、管理高效统一、运行公开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省、市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支持实验区聚焦主责主业,保障管委会依法正常行使职权。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