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条例/第四章 投资与贸易第三十一条有效实验区应当围绕航空特色产业,发展高技术含量的出口贸易加工制造业以及离岸贸易、国际贸易结算、国际大宗商品交易、保税展示交易等开放型经济业态。鼓励跨国公司在实验区建立区域总部和研发中心,建立整合贸易、物流、结算等功能的营运中心。实验区应当依托航空港、铁路港、公路港、出海港和各类口岸,完善国际中转集拼和国际转口贸易功能,发展多式联运。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26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