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实验区应当按照智慧城市、海绵城市、绿色城市的理念,构建集约有序的城市空间,提升城市建设品质,促进人居环境改善。

实验区应当加快产城融合和新型城镇化建设,加大城镇化基金支持建设力度,形成有特色、高品位的城市功能区。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