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实验区应当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强化公共服务职能,注重事中事后监管,推进政务服务事项办理规范化、便利化。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的实验区内的行政审批事项,由实验区负责实施。具体审批事项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并对外公布。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由实验区实施的事项,实验区享有向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直报权。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