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为机关提供支持保障的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整合重组机构、科学调整职能、搭建协作平台、明确统分主次关系等措施,优化布局结构,提高事业单位整体效能。

对机关新增服务需求,能够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提供的,不再直接举办事业单位;能够通过职能调整由现有机构承担的,不再新设事业单位。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