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加强划转、撤销、合并、分立以及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做好资产清查、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确保国有资产安全。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