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事业单位改革发展条例第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健全人事管理配套政策,完善监督服务措施,支持事业单位依法行使用人自主权,推动事业单位自我约束和良性发展。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