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网络安全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有效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网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要求受理投诉举报或者反馈办理结果的;(二)未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发生较大以上网络安全事件的;(三)收集与履行法定职责无关的个人信息的;(四)将履行工作职责中获取的信息用于其他不当用途的。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