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网络安全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重要信息系统运营者未履行安全保护义务的,由县级以上网信、公安部门根据管理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