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网络安全条例/第四章 网络安全监管第四十条有效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指导监督本行业、本领域的网络安全保障工作,负责本行业、本领域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和重要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承担本行业、本领域网络数据安全监管职责,依法定期开展网络安全检查,开展网络安全隐患排查,处置网络安全事件,并及时将情况通报同级网信部门。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