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网络安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网络安全建设维护的投入,建立健全网络安全机构,加强网络安全执法队伍建设,完善网络安全工作综合协调机制,解决网络安全重大问题,提升网络安全保障能力。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