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网络数据处理者开展网络数据处理活动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
(一)制定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合理确定网络数据处理的操作权限;
(二)采取安全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网络数据安全以及网络数据处理系统、存储环境等安全;
(三)加强风险监测,发现存在网络数据安全缺陷、漏洞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四)发生网络数据安全事件时,应当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及时告知利害关系人,并按照规定向设区的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和网信、公安部门报告;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