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及其他部门工作人员在机关运行保障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实行政府采购或者招标投标的;

(二)挪用、截留、克扣机关后勤服务保障经费的;

(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贪污受贿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