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省行政区域内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保障工作,适用本条例。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