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技开放合作,鼓励省外知名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国际科技组织、跨国企业研发中心和科技服务机构在本省设立研发机构或者分支机构,支持跨行政区开展科学技术攻关、共建创新平台、联合培养人才。

加强国际科技交流合作平台建设,支持本省企业在境外建立研发机构、离岸实验室和技术合作平台。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