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应当对有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人员给予优厚待遇和荣誉激励。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和高等学校的科学技术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不发生利益冲突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从事兼职工作获得合法收入。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的奖酬金提取按照科技成果转化有关规定执行。探索实施以收入为参照的人才奖补政策。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