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省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建立以创新能力、质量、实效、贡献为导向的科技人才分类评价体系。全面落实企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扩大职称自主评审范围,完善急需紧缺和高层次人才职称评聘“绿色”通道,推进社会化职称评审。
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做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直接申报高级职称,不受学历、资历、年限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限制。
事业单位科学技术人员按照规定离岗创业取得的工作业绩,可以作为职称评审、岗位竞聘、考核奖励等的重要依据。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