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以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下同)划定并公布的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地方法规 · 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