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工业遗产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业遗产的调查、认定、保护、利用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已认定为文物的工业遗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已认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工业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4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