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工业遗产保护条例/第二章 调查与认定第十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调查结果和社会推荐情况,征求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意见后,经株洲市工业遗产保护专家委员会进行保护价值评估和分级评审,拟订市级、县级工业遗产名录,采取公示、听证等方式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工业遗产名录需要调整的,按原认定程序进行。地方法规 ·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4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