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章 水资源保护第三十七条有效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塘坝、沟渠进行综合整治,通过清淤、补水、生态护岸和水土保持建设等措施,形成滨塘、滨渠绿化带,提高塘坝、沟渠水体自然净化和排水能力,改善生态环境。塘坝、沟渠配套建筑应当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形成水生态景观。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2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