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禁止单位或者个人取用地下水:

(一)地下水已受到严重污染的;

(二)地质水文状况不适宜取用地下水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