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三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和配置第二十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禁止单位或者个人取用地下水:(一)地下水已受到严重污染的;(二)地质水文状况不适宜取用地下水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2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