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负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有权对扬尘污染行为和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地方法规 · 酒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