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装饰装修施工,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城市道路清扫保洁,物料贮存、装卸与运输,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草原、荒漠戈壁区建设等活动以及裸露土地(除耕地外)产生的环境空气颗粒物对大气造成的扬尘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地方法规 · 酒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