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组织本单位人员开展工前操、工间操和其他形式的健身活动;有条件的,可以举办运动会,开展体育锻炼测验、体质测定等活动。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