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全民健身条例/第二章 全民健身活动第二十一条有效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组织本单位人员开展工前操、工间操和其他形式的健身活动;有条件的,可以举办运动会,开展体育锻炼测验、体质测定等活动。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