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签约居民付费等分担。

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承担的部分,医保和财政部门应当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由签约居民承担的部分,签约居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支付。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扶助对象提供支持。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