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若干规定第十一条有效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签约居民付费等分担。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承担的部分,医保和财政部门应当及时、足额拨付到位。由签约居民承担的部分,签约居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支付。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扶助对象提供支持。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