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科学技术进步促进条例/第六章 保障措施和监督管理第六十条有效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绩效管理并完善管理和使用制度,提升科技投入效能。审计、财政部门依法对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科学技术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计划实施情况的监督,强化科研项目资金协调、评估、监管。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