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未按照要求报告运营安全风险隐患整改情况的,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