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机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分工、工作机制和处置要求。

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应急、消防救援等部门和单位制定本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轨道交通沿线的区人民政府按照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确定的职责,制定本行政区域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本单位的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制定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报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备案。运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