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市和区平安建设领导机构统筹谋划、督导考评、推动落实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承担矛盾纠纷化解职能的单位和组织,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矛盾纠纷化解工作责任,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化解工作领导责任制,主要负责人为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第一责任人。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