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和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古黄河、马陵河、西民便河水环境质量负责,古黄河、马陵河、西民便河水环境保护和水环境质量目标纳入政府任期责任目标,其主要负责人对实现任期内责任目标负主要责任。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