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损毁河道及其配套工程设施的,应当负责修复、恢复或者承担代为修复、恢复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8日